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3438号
原告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向远,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军,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原告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华豫恒通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向原告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442.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肖雪源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