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1民初405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市苗寨镇九岗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体,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西万镇和庄村村民。
被告:苏路旗,男,1981年11月16日,汉族,河南省沁阳市西万镇和庄村村民。
被告: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西向镇玻璃钢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粉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县黎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山正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统珍,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苏路旗、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青海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海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青海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提供了***所施工的施工数额单据,青海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称工程款已经支付至河南华冠化工有限公司”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青海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黎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晓燕
审 判 员 李连梅
人民陪审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肖 玲
书 记 员 马 静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