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83执保993号
申请人:海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环翠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0754838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茂名市电白茂新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工业园(第五区01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590114867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海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茂名市电白茂新食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鸿电气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电白茂新食品加工厂2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海鸿电气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鸿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电白茂新食品加工厂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海鸿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电白茂新食品加工厂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1820元,由申请人海鸿电气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