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鸿电气有限公司

海鸿电气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茂新食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83民初3530号之二 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环翠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38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茂名市电白茂新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工业园(第五区01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6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电白茂新食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653.38元、保全费1820元,合共4473.38元(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4473.38元),由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