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江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福州市鼓楼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执异42号

异议人:江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康宁路**。

法定代表人:杨玉波,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小柳市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24205597F。

法定代表人:陈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生,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州市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怡景路****楼**门市,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70709118R。

法定代表人:方键,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福州市鼓楼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与泸州市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执行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房屋(产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9号、0××5号、0××2号、0××8号、0××1号、0××0号、0××9号、0××7号、0××3号、0××7号、0××7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邹 波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