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5民初152号
原告: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负责人:***,镇长。
原告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某某人民政府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