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4民初3873号
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楚某,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小路口镇。
被告:中国某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该公司主任助理。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被告楚某、被告中国某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楚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楚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楚某的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