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22民初1439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张家口市四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四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