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22民初1439号之一
原告:庞力久,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四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庞力久与被告****四通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庞力久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力久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庞力久负担。
审判员*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