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702民初2220号
原告:安徽普洛兰管道修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Z2综合楼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U5PU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国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洪一乡双港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8XQ27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普洛兰管道修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国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普洛兰管道修复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普洛兰管道修复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普洛兰管道修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安徽普洛兰管道修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