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民初187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南峰社区(原国土资源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7757625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河能源健康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淮矿职防院(疗养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G6UD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河能源健康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