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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8民终1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0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0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福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24)赣0829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