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0110民初1411号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2元、公告费200元(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04元、公告费200元),由哈尔滨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