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025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沤江镇草堂村学府华庭小区4栋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郴州曦临堡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西瑶乡原政府一楼办公室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曦临堡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湘1025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3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网络资金、证券、理财型保险、税务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因无执行价值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有一台车已查封,未能实际扣押。于2023年3月15日向临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临武西瑶绿谷有应收工程款。
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向临武西瑶绿谷森林公园管理处调查其是否欠下被执行人工程款之事,被调查人临武西瑶绿谷森林公园管理处否认其事;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分别于2023年3月14日、2023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郴州曦临堡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3年4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34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