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发冶化环保填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自流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发冶化环保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发冶化环保填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53,647.50元及利息。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