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9653834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萍乡市。
本院依据(2013)安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7日提出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超过执行申请期限。经查,(2013)安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期限为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自2013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7日止,申请执行人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被执行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可以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剑
审 判 员 罗 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