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镇***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9653834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萍乡市。
本院在执行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军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