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镇***工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7969538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发,男,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萍乡市。
本院在执行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军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