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镇***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9653834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萍乡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9.017667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52.65元。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截止到2019年8月6日执行到位4154.1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7月18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5、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6、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发出悬赏公告,公告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军
审判员 XX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