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281民初2514号
原告:讷河市兴胜排水施工队,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81MA19H1CM90。
经营者:刘某,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讷河市通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红星苑北区-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02816012Y。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讷河市拉哈一中,住所地讷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学校会计,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兴胜排水施工队诉被告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讷河市拉哈一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讷河市兴胜排水施工队于202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讷河市兴胜排水施工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讷河市兴胜排水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4.63元,减半收取2537.32元,由讷河市兴胜排水施工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