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香坊区利达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10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利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先锋村。
经营者卑国旗,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哈尔滨市香坊区利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业务经理,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镇河东村永宁大街63号,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平安村。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7委58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林,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海伦市建设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利达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利达建筑器材租赁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