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1民初1430号
原告:北安市国强钢管板模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北岗区物资局院内。
经营者:***,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刘忠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路7委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安市国强钢管板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由原告北安市国强钢管板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