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庆安县庆鑫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24民初1566号
原告:庆安县庆鑫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双,男,1985年4月15日,汉族,庆安县庆鑫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经理,住址庆安县。
被告: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庆安县庆鑫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爱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庆安县庆鑫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庆安县庆鑫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