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89号
申请执行人:***精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浙商机电园内,中京造纸厂以南,宝临电气以北,方西大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曹宪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辰,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鑫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安路南西侧建材市场06号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李树森,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精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鑫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9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精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鑫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800.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潍坊鑫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