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精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01民初504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现住址海南省五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
第三人:石家庄精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与被告海南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精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6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帅 英
人民陪审员 薛才英
人民陪审员 王 友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佳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