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3295号之一
原告:衡水海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西侧10幢2-501室(滏阳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衡水桥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西侧休闲广场北侧中央花园*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衡水海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桥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衡水海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海成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桥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海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衡水海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