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桥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东盛铁塔有限公司与衡水桥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初字第121-1号
原告:衡水东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松江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桥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西侧休闲广场北侧中央花园六幢3层0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东盛铁塔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桥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东盛铁塔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东盛铁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5元减半收取5092.5元由原告衡水东盛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