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28民终2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东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法定代表人: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巴东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24)鄂282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90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聂礼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