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盈成油脂工业(长沙)有限公司、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终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盈成油脂工业(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盈成油脂工业(长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盈成油脂工业(长沙)有限公司未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盈成油脂工业(长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