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25执8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益民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657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210630331。代理权限:申请执行等。
被执行人: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7079032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5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80.8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0.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合同保证金39万元及利息(以3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1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3438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未予履行。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浠水县××××村、碧峰村、长江村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且被多家法院予以查封。
4、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15#粮食仓库。因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暂无法进行处置。
5、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因本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湖北中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