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兴付等与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24民初874号 原告: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益民路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657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鄂陕大道15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24737117625Q。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竹溪县河道管理局局长,住湖北省竹溪县。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强证据为由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