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3民初1664号
原告:余开知,男,195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北路19号黄冈光谷联合科技城A1栋3层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698657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余开知与被告湖北中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余开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余开知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胡鸣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