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81民初2764号
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通辽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自治区通辽市敖力布皋乡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9元,减半收取4644.5元,保全费3264元,由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