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060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奇台县永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BKXNE90A,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梧桐奇台中心团场二分场部以东河滩内,奇台农场至老奇台公路以北地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疆奇台县。
被执行人: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1553484X4,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42号天润世纪大厦一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奇台县永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兵06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奇台县永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0630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限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