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执保133号
申请人:新疆中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民生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42号天润世纪大厦一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新疆中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中意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莎车县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中国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中国银行莎车县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大十字支行账号xxxx、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沙湾市支行账号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北京南路支行账号xxxx存款共计1,635,671.3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三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莎车县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中国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中国银行莎车县支行营业部账号xxxx、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大十字支行账号xxxx、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沙湾市支行账号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北京南路支行账号xxxx存款共计1,635,671.3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