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82民初2242号
原告:陕西巨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怡和国际A座22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4931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咸阳兴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公刘街西段水岸名苑2-3-0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8824175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陕西巨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兴安物业有限公司、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同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单》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原告陕西巨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巨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