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0095号
原告陕西巨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武都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巨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武都会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巨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巨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巨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丹
打印:扈艳红校对:魏**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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