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224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县九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隆回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隆回县九龙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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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