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雄建设有限公司

永福万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楚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6民初1062号 原告:永福万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百寿镇龙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MA5L56K3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广西瑞镜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楚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酿溪镇大坪大应南路加油站左边第一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34477978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福万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楚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福万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福万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9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永福万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 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