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懿新建筑有限公司与大连宏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3914号
原告:沈阳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381-18。
法定代表人:姜洋。
被告:大连宏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车启有。
被告:张童,男,1987年1月12日,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沈阳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宏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童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沈阳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温进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梓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