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7财保47号
申请人:龙感湖桂氏钢管扣件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00MA4BKRTYXH(1-1)。
住所地:龙感湖交通西路。
经营者:***,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1252XM。
住所地:武穴市塘下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龙感湖桂氏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龙感湖建设局的工程款30万元。申请人龙感湖桂氏钢管扣件租赁站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保单(保单号:631313418182020000087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感湖桂氏钢管扣件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龙感湖建设局的工程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龙感湖桂氏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