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82民初92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欧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东66号(二里半实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88G586A。
法定代表人:***,女,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欧乐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珈山路附7号珞珈山大厦附楼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33442288Q。
法定代表人:***,女,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二里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东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670391354T。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
别授权。
第三人: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塘下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1252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穴市欧龙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欧乐家居管理有限公司、武穴市二里半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62元,减半收取31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