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财保4号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龙感湖建设局的工程款640000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保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穴市国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龙感湖建设局的工程款6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茂华
审判员  乐炳雄
审判员  宛 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兰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