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19167号
原告:浙江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浙江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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