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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某公司、浙江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1民初6900号 原告:连云港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原告连云港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公司与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连云港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545元,由原告连云港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