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龙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3018号之一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20号桥42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龙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锦山街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735元,均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