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3018号之一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20号桥42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龙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锦山街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735元,均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