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鄂0506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506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90464.3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57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96471.3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鄂0506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