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3379号
原告: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唐延路北段22号金辉国际广场8层01.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5230267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思睿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4号楼2层4-2-45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Q8T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思睿置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定于2025年4月17日14时30分开庭,原告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建伟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