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8执8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552302672A。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MA6Y7A792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吉星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28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5064.86元。本院于2024年0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网络查控及调查,其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法院涉及其他案件执行,名下账户被另案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并将被执行人富平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等财产信息,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故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528执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