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274号
申请人:陕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睿置地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睿置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617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睿置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实际控制金额500617元。以上银行冻结期限自2023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娟